处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
1.参保人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发放生育津贴。
2.参保人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发放生育津贴。
3.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用人单位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等客观原因停发生育保险费且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员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结束后一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发放生育津贴。
处理程序
1.正常申报:用人单位应当在被保险人生育、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起一年内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2.延期申报:用人单位在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一年内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注意:
(1)申请时需提供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支票原件相同”;
(2)参保人申请的,须提供原件。
二。主要材料:
1。自然分娩时:
(1)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新生婴儿死亡的,提供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记载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资料或计划生育部门已进行生育登记的证明。)
2、如难产(剖腹产、会阴三度破裂);吸引、产钳分娩、臀位牵引分娩和多胎分娩:
(1)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新生婴儿死亡的,提供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记载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经计划生育部门登记的材料或证明。)
(3)诊断证明(原件,应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3。如果堕胎: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经计划生育部门登记的材料或证明。)
(2)诊断证明(原件,应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4。如果进行计划生育手术:
(1)诊断证明(原件,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三。特殊材料:
1.如果被保险人因分娩死亡,还必须提供:
死亡医学证明原件(主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载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2.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请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聘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员工在职期间工资支付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失去单位供养的,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聘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或撤销的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未提前支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电话:020-12345
受理部门:
处理时限:原则上当场办结(特殊情况或受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