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条件
(一)将雇员养恤金转入省内
1.申请人在广州就业并继续参保后。
2.申请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申请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后一个地点为广州。
(二)从省外转移雇员养老金
1.男50岁以下,女40岁以下。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保险。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并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前次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者参保地因未满10年转入户籍所在地。
注:临时户口是指2010年1月1日以后,外省户籍男性首次年满50周岁,广东省户籍女性首次年满40周岁(以每月实际缴费时间为准)。
(三)城乡居民养老转移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期间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年满60周岁后户口迁入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不予转移。
处理流程
(一)将雇员养恤金转入省内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同时提交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并于近期打印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络函》信息上传至广东省转移平台。
3.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省转移平台下载《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信息经核实无误。转移基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完成了延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
4.申请人可在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打印《广州市社会保险转移确认单》,或通过社保网查询转移业务办理情况。
(二)从省外转移雇员养老金
1.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同时提交由转移地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的普通账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和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联系函/回执原件。
2.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以邮寄方式(总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和(临时账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接续函》回执)送达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联网地区同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劳动部传输平台。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络函或回执后,办理转移业务,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邮寄至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求联网地区同时将联络函或收款信息上传至劳动部转移平台,转出转移资金。
4.广州市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到账后,为申请人完成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业务。
5.申请人可在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前台查询打印《广州市社会保险转移确认单》,或通过社保网查询转移业务办理情况。
(三)城乡居民养老转移
1.参保人在新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后,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原户口簿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转移接续表)。(如有重复缴费,请填写异地转移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意见,并提供在广州开设的活期银行结算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扫描存档,如转移缴费历史中有重复缴费,可立即办理退费业务。)
2.转入地社保机构核实材料无误后,在规定期限内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发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3.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接收函及相关材料后,为参保人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将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一次性转入转出地社保机构,终止申请转移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后,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已足额支付,然后将参保和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在转出地已完成当年缴费的,不再在转出地缴纳当年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