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时间:2018年7月16日
到期时间:2023年7月15日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
所有教育指导中心和地区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补助政策的通知》(粤财政厅〔2016〕22号)和《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补助政策的通知》(广州市教育局〔2016〕309号)精神,完善番禺区学前教育补助政策体系,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我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机遇。
一、赞助者
(一)在番禺区教育局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村集体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对本区3 ~ 6岁常住人口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孤儿、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等优抚对象给予资助。受资助对象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户籍的,孩子户籍在番禺的,必须出示户籍首页和孩子本人户籍附页;子女在外地登记的,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持有番禺区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
2.在番禺区教育局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村集体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3 ~ 6岁常住人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低收入家庭的孩子。需提供有效的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XX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XX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证、XX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总工会出具的特困职工证。
(2)孤儿。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儿童福利证明。
(3)残疾儿童(残疾家庭的儿童)。提供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
(4)烈士子女。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子女证明。
(五)符合其他优抚条件的儿童。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的其他相关优抚证明。
(6)低收入家庭或特殊困难家庭的子女。因重大疾病、突发灾害等原因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需有经常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共同出具的因重大疾病、突发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二)除上述受助对象外,下学期对在番禺区教育局批准的村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含公办、镇街办幼儿园)就读中班或大班的番禺区户籍儿童给予助学金(助学金安排以当年番禺区教育局下发的通知为准)。
二。支持的项目和标准
(一)对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条件的资助对象,我区按每人每学年不低于13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年度资助标准由番禺区教育局核定。
(二)对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资助对象,我区按照每人每学年3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年度资助标准由番禺区教育局核定。
以上资助项目不得重复接收。
三。筹资方法
(一)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学期进行。
(2)每年3、9月份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向幼儿园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并提交低保、残疾证或孤儿证等有效证明。
(3)各幼儿园须于每年4月1日、10月1日前将确认汇总的资助材料提交所属教育指导中心审核。
(四)区教育局职业成年子女民办教育科对教育指导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据此测算年度补助资金,并按照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幼儿园。
(5)各幼儿园在收到补助资金后15日内,将补助资金支付给各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名单报区教育、财政部门核对。
四。资金来源
经费可由市、区财政分担,鼓励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资助。
五.实施要求
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学前教育补助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对资助政策、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幼儿园要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整、可查询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人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财政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虚报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102号)从重处罚。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幼儿园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范教文〔2013〕9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