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可查看: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补助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如下:
基本原则
(一)按照“保障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经费多元混合、各方责任明确”的原则,建立政府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幼儿园收费适当减免、家庭费用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经费政策体系,优先保障经越秀区教育局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周岁常住人口的幼儿、孤儿、孤儿。
(二)在实施上述幼儿学前教育补助的基础上,根据本区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学前教育补助覆盖面,确保本区学前教育补助总数不低于本区在园幼儿总数的10%。
资助对象及相关条件
(I) 优先接受者
1.受资助儿童须在越秀区教育局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如家庭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实际无人照管儿童和广州市常住人口其他优抚对象。
2.受资助儿童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有户籍的,须出示户口簿首页及子女本人户口簿附页。
(2)已建立原始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子女,须提交建档立卡家庭扶贫手册。
(3)属于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或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或低收入家庭的,须提交有效的《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XX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XX市低收入家庭证》、《XX市农村低收入家庭五保供养证》或《XX市总工会出具的有效特困职工证》。
(4)孤儿须提交民政部监制的《儿童福利证》。
(5)残疾儿童须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
(6)属于其他优抚条件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有效优抚证件。
(二)扩大资助对象
1.受资助儿童必须是在越秀区教育局批准的街道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越秀区户籍儿童。
2.受资助子女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出示户口本首页和子女本人户口本附页。
供资标准
1.在越秀区教育局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和越秀区教育局批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3-6岁特困、低收入家庭常住人口子女、孤儿、实际无人照管儿童、其他优抚对象和残疾儿童,按照每人每月教育费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当年越秀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2.在越秀区教育局批准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困难儿童、孤儿、实际无人照管儿童等优抚对象,按照每人每年1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非越秀区户籍,在越秀区教育局批准的幼儿园就读的3-6岁残疾儿童,按照每个月在幼儿园就读的人的保教费标准给予资助。补助标准不超过当年自费省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4.符合本次扩大补助的子女,在学习期间按照每人一次性300元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