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滨湖区租房补贴

幻灯片版式2022-08-14  21

无锡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

滨湖区人才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滨湖区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满足人才多样化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吸引人才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房的实施意见》和《滨湖区“I+”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居住住房,是指符合滨湖区居住资格的各类人才,按照滨湖区人才政策,结合本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通过新建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新建商品房项目分配等方式建设的住房。纳入国家保障性租赁房范围的人才住房,只租不售。

第三条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区人才安居工程建设;区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人才分类认定政策的制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分类认定、租赁补贴和住房补贴的审核和发放;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人才安居工程相关资金的保障、管理和指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后续管理;吴佳人才住房集团负责人才住房的开发建设、征集供应、运营管理。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做好人才住房的申请、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才住房应按照开放、便捷、高效的原则,按照“一廊四区多节点”的产业发展格局和“五湾五城,支撑沿湖发展”的战略布局,科学布局人才住房项目,优先保障符合本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用人单位和人才需求。

第二章租售物

第五条人才住房租售对象为《滨湖区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Bina、Binb、Binc、Bind、Bine(其中Bine人才仅享受租房补贴政策);“滨湖区人才住房保障单位库”中的单位急需紧缺和骨干人才。

第六条纳入“滨湖区人才住房保障单位库”的单位包括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注册的上市公司、具有一定产值或销售额的企业、优质人才科技型企业、相关领域骨干企业等。具体名单由科技、工业、信贷、商务、文体旅游、金融监管等部门根据企业规模、产值、税收贡献等综合情况提出,经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该名单每六个月更新一次。

第七条申请租购人才住房的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本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列入配套目录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除外)。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

(三)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

第八条本区人才住房可通过协商向人才出租和出售。同时,在满足本区人才住房需求后,经区政府和本区人才住房领导小组批准,剩余房源可先出租出售给本区外人才,但不享受本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章租购补贴标准

第九条人才住房面积标准:《滨湖区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中,滨海A、B类人才租赁面积不超过150㎡,滨海C类人才不超过120㎡,滨海D类人才不超过90㎡,滨海E类人才不超过60㎡。

根据人才需求,实际租购面积可适当放宽,但超过租赁人才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租金按市场价格执行,具体由吴佳人才住房集团根据人才住房项目和实际住房情况确定。

第十条经认定的滨海A、B、C、D、E类人才,可租购我区指定人才住房,按以下标准享受区级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1。Bin A1、A2、A3、B1人才

租房政策:可以租一套人才住房,租期最长10年。租赁期内,人才可申请全额房租补贴。在本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做出突出贡献并落户滨湖的,到期后可购买所租房屋,并获得购房款全额补贴。

购房政策:在我区租房不满10年、购买人才住房的,可按人才类别申请区级购房补贴。已领取市级相应补贴的,区级按购房总价补足差额。最高标准为A1类人才100万元,A2类人才60万元,A3类人才40万元,B1类人才30万元。

2。B2和B3类人才。

租房政策:可申请租住规定面积的符合条件人员住房,租期3年。3年内可以申请全额房租补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租期3年。租金按照市场标准支付。续租期间,人才可按实际租金的30%申请租房补贴。

购房政策:为我区人才购买住房的,区级根据人才类型给予补贴。标准为B2人才20万元,B3人才12万元。

3。C1、C2、C3和D1的人才

租房政策:可以申请租住规定面积的符合条件的人员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到期后可申请续保一次,续保时间不超过3年。租赁期内,人才可按实际租金的30%申请租房补贴。

购房政策:为我区人才购买住房,根据人才类型给予区级补贴。补贴标准为C1类人才10万元,C2类人才8万元,C3类人才6万元,D1类人才6万元。

4。 D2 D3

租房政策:可申请租住规定面积的符合条件人员住房,租期3年。租赁期内,符合条件者可按实际租金的20%申请租房补贴。

购房政策:为我区人才购买住房,根据人才类型给予区级补贴。补贴标准为D2人才4万元,D3人才2万元。

5。E级人才

租房政策:可申请租住人才指定面积的房屋,租期一年,租期届满可申请续租一年。租赁期内,人才可申请实际租金10%的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人才。人才住房租购补贴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滨湖区人才住房保障单位库”内的单位可获得一定数量的人才住房租赁名额。租赁期间,企业可按实际租金的10%申请租赁补贴。

第四章申请和审查

第十三条人才分类认定申请。申请对象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滨湖区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人才可以申请住房租(购)。经人才分类认定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租(购)房申请。附件信息如下:

①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与所在地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③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人才鉴定证书;

④无锡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⑤滨湖区人才租房(购)申请表。

第十五条租购补贴的申请。对象取得人才住房租(购)房资格并实际租(购)到我区人才住房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中的补贴标准,通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租赁补贴。吴佳人才安珠集团负责配合人才住房租购和租金支付基本情况的统计核实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滨湖区人才租房(购)申请表》、《租房补贴申请表》、《住房补贴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申请租购人才住房对象的资格,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人才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资格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区吴佳人才住房小组提供的实际租房情况进行审核。

上述审核工作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在受理时限内,申请受理部门将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八条资格公示。申请人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网络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租房购房补贴

第十九条人才居住的住房配租。申请对象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滨湖区人才租赁住房核准通知书》。获得批准通知后,申请人将通过区吴佳人才安珠集团办理租赁手续。

(1)人才住房正式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区吴佳人才住房集团或其下属管理公司与人才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二)人才住房承租人入住后,应按合同约定向区吴佳人才住房集团支付租金。

(三)人才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享有分配住房的使用权,不享有住房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人才购房。申请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滨湖区人才购房核准通知书》,申请对象凭取得的核准通知书通过区吴佳人才安珠集团办理购房手续。购买人才住房可按照商品房相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申请住房补贴的,自补贴发放之日起五年内产权所有者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租房补贴。经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人才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按有关规定报送区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区人力社保局通过“社保卡”或其他发放方式,向人才本人发放租房补贴(每季度)和购房补贴(购房当年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二年至第五年购房补贴总额的15%)。

第二十二条租赁补贴和住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申请住房补贴前已领取本办法规定的租赁补贴的,应当从住房补贴中扣除。

第六章后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人才住房配租后,申请人、用人单位、区吴佳人才住房集团或其下属管理公司应签订人才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人才住房承租人应当妥善保护和合理使用住房及其设备。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由房屋管理单位组织修复,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人才住房租赁期间实行准市场租金。租金标准由区吴佳人才住房集团委托第三方确定,并报区国资办备案。如遇租金调整,将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人才住房租赁实行续租审核制度。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承租人应当主动向用人单位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续租审核申请。经审核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人才租赁住房;经审核符合租赁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续租。合同期满后,根据住房情况,承租人可按市场租金标准租住人才住房。

第二十七条人才房屋租赁期限已满的,应主动申请退房。我家人才住房集团将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人才住房。按照承租人的约定缴纳应由承租人承担的水、电、气、电视、电话等费用,并交还钥匙。欧家人才住房集团将验收房屋并结算租金,租金结算至人才入住当月月底。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依据合同收回人才住房:

(一)通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人才住房的;

(二)改变人才住房使用性质,将人才住房转租、转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③承租人拖欠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超过6个月的;

(4)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

⑤其他违反房屋使用规定的行为;

⑥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⑦政府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撤销居住资格的。

第二十九条人才居住的住房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由人才使用人或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按照就高、优惠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夫妻双方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高一方享受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规定由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为准。

附:1。滨湖区人才租房(购)申请表

2.滨湖区人才租房(购)审批通知书

3.滨湖区人才住房审批流程图

点击:附件1,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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