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机动车交通违法不记分处理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临夏回族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消除机动车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等法律法规,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路大队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节假日除外)集中处理小型非营运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疗范围
(一)不能确定驾驶人无记分处理对象为临夏州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非营运车辆,不能确定驾驶人小型汽车电子监控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
(二)营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辆不予处理,不得分。
(3)电子抓拍一次性记满12分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不免除记分。
二、加工要求
(一)公安交警部门电子监控设备采集的能够确定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记分。
(二)在交通违章窗口办理个人违章业务,必须提供违章车辆行驶证、本人驾驶证、身份证原件办理,不接受任何委托、代替、代办处理;办理单位车辆违章处理,须提供违章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及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车辆所在地,就近到各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和高速公路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维护违法处理窗口秩序,切实增强交通安全文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