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所有者是个人:
(一)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2。以业主为单位:
(一)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三)授权委托书;
(4)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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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的内部组织机构没有资格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其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被注销、撤销、破产的,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注销质押备案、申请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更换、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手续的,被注销企业的身份证明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被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破产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设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驻华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为该使领馆或者该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地和暂住地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出具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退役证、退伍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居住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暂住证明;
6.台湾省地区居民身份证明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外交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外国人入境时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留(停)期在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