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综合生活补助和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2016〕3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和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
第二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的一种社会福利,旨在帮助残疾人获得收入困难,增加生活支出。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是为解决残疾人长期护理困难,减轻其家庭负担,保障残疾人得到基本护理,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行护理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精准管理惠民便民,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补贴对象
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残疾人,或者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劳动年龄残疾人。
残疾人及其家庭收入的认定,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直接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认定,分为四类:
1.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视力一等、四肢二等、精神二等、智力二等的人;
3.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的残疾人;
4.其他重度残疾人:听力一级、言语一级、听力二级、言语二级的残疾人。
多重残疾按照特定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对象类别确定。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
第七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服务等基本护理费用成本确定。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个等级。省级指导线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家庭不具备托养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批准的机构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加50%。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 200元。
第四章申请和发放
第八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原则上是自愿申请。残疾人按以下程序申请两项补贴: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通过“浙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一乡镇(街道)受理窗口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实授权承诺书》。残疾人还可以通过帮助困难群众“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
残疾人的监护人、村(居)委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2)。
(二)接受。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将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至申请人注册地乡镇(街道)。
(三)初审。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时间),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提交县级残联审核。
(四)审计。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转来的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具有本省户籍的残疾人向其他省、市、镇(街道)受理窗口申请两项补贴认定的,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采取异地领取、异地代理的方式受理。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接收全国系统内其他省市推送的申请信息。材料不统一的,退回全国系统内的受理地;材料齐全的,将申请信息录入省级系统进行受理,按照申请程序在省级系统完成初审、审批,在全国系统同步完成相应程序。全国系统自动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受理地,受理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从提交申请之月起计划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月发放,一般在每月10日前发放。原则上支付到残疾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经审查批准后,在征得残疾人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根据机构护理审批程序和护理协议,将机构护理的残疾人直接分配到提供护理服务的护理机构。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地方在人员、机构和数据处理能力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审核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街道)审批的补贴资格材料,会同县级残联、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加强对补贴审核发放过程的监督管理。县级CDPF负责残疾证动态管理和残疾人人口数据库数据维护,及时更新推送残疾证信息,协助做好补贴监管工作。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省市统筹、县级抽查、乡镇(街道)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补贴对象资格审查机制,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资格审查采取残疾人自愿申报与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残疾人收入和残疾状况发生变化的,残疾人及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当依托村(社区),结合残疾人本人、监护人等主动申报和系统预警,审核残疾人死亡、失踪、户籍迁移、残疾状况变更、残疾证作废等社会福利、救助、保险等政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县级残联,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补助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并对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已经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其残疾状况发生变化、补贴标准发生调整的,应当主动申请补贴变更。残疾人不申请变更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审核结果为其进行变更。业务流程应参照上述申请程序,补贴标准的调整从做出决定的次月起执行。补贴标准不调整的,由乡镇(街道)变更残疾人基本信息。残疾证有效期满前,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提前六个月提醒残疾人换领残疾证。
第十四条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证到期、冻结或注销,其家庭或收入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核实后办理注销手续,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需要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从判决生效的次月起停止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重新申请补贴。
第六章政策衔接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请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贫困人口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工伤保险和生活护理费不得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护理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边缘家庭收入。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牵头协调职责,负责补贴资格审批、补贴发放、监督管理,做好政策衔接和制度建设;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监督资金使用;CDPF组织发挥“代表、服务、管理”作用,及时把握残疾人需求,严格管理残疾证发放,定期与民政部门、镇(街道)共享残疾证办理和变更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补贴申请受理、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残疾人两项补助资金从2022年起纳入各级民政部门预算,并由各级民政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预算,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省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水平、保障对象、补贴标准和工作实绩给予补贴。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和各镇(街道)要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统一使用浙江大救助信息系统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业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省残联要及时将残疾证申领、变更、到期、冻结、注销等信息交换给省民政厅,省民政厅要及时将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交换给省残联。通过数据监控、对比分析,建立主动发现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公示制度。乡镇(街道)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核定的补助对象名单,定期更新补助对象信息。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公布补助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加强对补贴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申请人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视情况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探索容错机制,对维护公共利益、恪尽职守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和偏差并能及时纠正的管理人员,免予问责。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联关于印发: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2016〕2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4号)、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残联办公室关于深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改革的通知(浙残办〔2020〕号)
附件1: 浙江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表。docx
附件2: Power docx Attorney.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