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浙江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残疾人,或者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劳动年龄残疾人。
残疾人及其家庭收入的认定,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直接按照残疾类别和等级认定,分为四类:
1.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视力一等、四肢二等、精神二等、智力二等的人;
3.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的残疾人;
4.其他重度残疾人:听力一级、言语一级、听力二级、言语二级的残疾人。
多重残疾按照特定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对象类别确定。
《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