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对象
失业人员: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失业人员不享受财政补贴,每年按照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规定的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之和缴纳居民医保费。
参与流程
在年度申报缴费期间,社区居民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保险材料
失业人员除了提供户口和《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外,还需提供本人的就业创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符合免除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听力、语言、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除劳动能力鉴定)。
注释
1.达到参保年龄、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被鉴定为重度残疾、出生三个月以内等人员。,且符合新居民医保条件的可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期居民医保。上述人员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按年度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或按规定申请豁免后,从次月起享受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社区居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才能享受相应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的社区居民,须在下一结算年度的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结算年度内不予受理。
3.首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卡。
4.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要连续缴费。参保后中断参保的,在办理续保手续时,应按照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中断期间各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年度除外)。逾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上述情况下的参保人员,由社区工作机构通知个人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社会保险费(税)征缴通知书》,参保人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网上缴费渠道)缴纳年度缴费和补缴金额。
5.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办法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失业人员在选择险种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
6.社区居民是否符合居民医保费免缴条件,以登记时的条件为准。
7.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因死亡不符合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条件的,其家属应及时向社区工作机构报告,由社区工作机构办理个人保险关系注销等相关手续。
8.结算年度开始后进入待遇享受期,已缴纳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