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年度和申报支付期间
居民老年医保结算年度自2022年起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处理流程
1.老年居民应当在年度申报缴费期内,携带户口簿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2.社区工作机构对个人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居民医保资格,办理登记手续后打印《苏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税)登记表》。
3.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小区居民凭上述表格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申报缴费期限内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网上缴费渠道)进行缴费。具有豁免资格的被保险人在办理申报确认手续后,完成下一年度的保险业务,无需个人缴费。
四。注意事项
1.达到参保年龄、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被鉴定为重度残疾等人员。,凡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可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的居民医保。上述人员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按年度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或按规定申请豁免后,从次月起享受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老年居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相应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申报缴费期限内完成参保手续的社区居民,结算年度内不予受理。
3.首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卡。
4.老年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后,应当连续缴费。参保后中断参保的,在办理续保手续时,应按照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中断期间各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年度除外)。逾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上述情况下的参保人员,由社区工作机构通知个人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社会保险费(税)征缴通知书》,参保人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网上缴费渠道)缴纳年度缴费和补缴金额。
5.社区居民是否符合居民医保费免缴条件,以登记时的条件为准。
6.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因死亡不符合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条件的,其家属应及时向社区工作机构报告,由社区工作机构办理个人保险关系注销等相关手续。
7.结算年度开始后进入待遇享受期,已缴纳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