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温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一条具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且在规定提取时限内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
(三)因无房出租房屋支付租金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职工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职工因无房支付自住租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第二条有下列特殊生活困难且在规定提取时限内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严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以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离休或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五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5)出国或出国定居的;
(6)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居民的职工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本市、县(市)再就业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县(市)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有上述第(五)、(八)项情形的,提取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限于已出国或定居国外的员工指定的受托人,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员工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温州因特殊生活困难提取公积金的详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