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及涉外港澳台人员办理婚姻登记证指南
处理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该情形的;
2.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坏婚姻登记证,或者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行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加工材料:
1.本人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注: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时,当事人仍持有原结婚证(离婚证)的,应当同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原结婚证(离婚证)。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注:户口簿夫妻关系记录,单位、村(居)委会或近亲属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作为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4.提交尺寸为2英寸(宽3.5厘米×高5.3厘米)的照片
①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应提交最近半年内双方正面免冠红底照片3张;
②当事人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双方应提交最近六个月内单身人士正面半身免冠红色背景照片两张。
5.香港居民申领结婚证时,须提供经香港委托的公证机构公证的《申请补办婚姻关系证明声明书》。
办理流程:
1.婚姻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签字并按指纹;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用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换货时提交的文件:
①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②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注:委托书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结婚登记时间、承办机关、当前婚姻状况、委托事由、被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补发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发婚姻登记证条件的,应当予以补发。
处理时限和费用:
时限:证件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并出具婚姻登记证。
费用:免费,
注:
1.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相关部门更正。
2.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