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佛山市集体户口设立、登记、迁移、注销管理,畅通落户渠道,解决集体户口人员因离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工作单位工作变动等引发的户籍矛盾,切实保障群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并结合本市实际,由佛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了《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原来我市的集体户口,简单统称为单位集体户口。条例将我市集体户口细分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四类。根据不同类别,对应的设立条件、服务管理对象等。以实现集体账户服务对象的全覆盖和规范化管理。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迁入集体户口:
(1)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按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教育非佛山户籍学生,可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已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或聘用人员,符合佛山户籍条件或已在佛山登记户口但无合法居住房屋及直系亲属投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符合佛山市人才引进条件,但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且无合法居住房屋和直系亲属投靠的,可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人才引进和档案保管后,申请迁入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
(4)符合佛山市户籍条件或具有佛山市户籍但无合法居住房屋及直系亲属投靠的,可迁入政府公共集体住所。
1.引进人才的入户,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2.申请积分制的,应当在申请积分的政府公众集体账户中申请。
3.对有稳定住所和就业的,在居住地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中入户。
4.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后在安置地进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5.随军家属入户的,在部队驻地集体住宅入户。
6.已在居住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外籍华人和台湾省同胞,应当在居住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中落户。
7.恢复户口;离婚、房屋所有权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丧失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改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辞退等原因无法解决集体户口等其他类别户口的,在原户口所在地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中录入户口。
8.其他特殊类别户,由各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在指定的政府公共集体账户中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