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零星报销比例(最新)
温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国家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办法》(浙人社发〔2016〕113号)
●市政法律依据
《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温市发〔2018〕1号)第三十二条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3) 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承担;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要达到75% 左右,具体报销比例由各县(市、洞头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其中,温州市按以下比例缴纳:
1.在级及其他医疗机构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四)住院费用超过最高限额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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