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是指政府对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经评估后,为其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财政支持,包括政府购买服务,但不包括政府发放的养老、低保、高龄津贴和百岁老人长寿津贴。
一、申请对象
(1)家庭经济困难是指老年人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2)失能和半失能是指老年人的六项指标:吃饭、穿衣、进出床、上厕所、室内行走、洗澡。只要有一项指标“有些困难”,就视为半残;只要有一项指标“做不到”,就视为完全残疾;
(3)65周岁及以上。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和65周岁及以上失能、半失能的农村五保老人,属于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的目标群体。
二。补贴方式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企业、老年人协会等单位和组织的服务,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
养老机构补贴对象,由县民政部门、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其入住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养老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居家服务补贴,由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补贴标准向开展居家养老的机构、服务企业或老年人协会等组织购买服务,由养老机构或服务企业、老年人协会等单位和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三。应用方法
1.应用
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村(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说明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身体状况和实际年龄。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等相关材料(由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提交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身体状况诊断证明)。
2.家庭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实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实际年龄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和老龄办审批。
3.认可。
经审查(含入户抽查),县民政局、老龄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告。不合格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由养老服务机构或者村(居)委会根据是否入住养老机构,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县级民政、老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核对补贴对象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对象,及时停发基本养老服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