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付款期
指职工或参保人员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为付款期
指职工或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根据政策,以下人员的缴费年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01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含改制后职工),自1992年7月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7月,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职工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02国有企业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实际缴费年限根据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确定。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03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的城镇集体企业(含改制企业)职工,从市或区(市)县政府实行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当月起,按实际年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04非公有制企业或者单位职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军龄或知青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原职工等人员,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05个人参保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军龄或知青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原职工等人员,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06复员退伍军人到企业工作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军龄视为缴费年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07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养老保险的职工,在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其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其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08参保人因工作流动跨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其在最后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累计缴费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
09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刑满释放、劳动教养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国家有关规定的缴费年限。
10企业职工被辞退、除名的,辞退、除名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原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因为每个人的工作经历不一样,社保经办机构需要审核原始档案来确定你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所需信息
1.被保险人盖章的档案原件
2.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温馨提示
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以提前来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确认,也可以一起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