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己去市外医疗机构
(一)参保人员到外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该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住院期间,应配合医疗机构和医保稽查人员核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出院时可凭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并按规定享受降低报销比例的待遇。
(二)参保人员到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直接住院并在出院后90日内准备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按规定享受降低报销比例的待遇。
二。转诊(医院)治疗
(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
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参保的,由参保人或其委托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员)提供参保人转出地城市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填写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备案表》、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医疗机构医务科审核盖章后录入社保系统。
医疗(医保)部门打印转诊(住院)回执交参保人或代理人,参保人申请材料交医疗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存档备查。
《移交备案表》自移交之日起30日内有效。被保险人超过30天未在医院办理入院手续的,须重新办理转诊(住院)手续。
(二)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因病需由市、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提供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生填写的《转院记录表》、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医疗(医保)部门审核盖章后录入社保系统。
医疗(医保)部门打印转诊(住院)回执交参保人或代理人,参保人申请材料交医疗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存档备查。
参保人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转诊(住院)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住院期间应配合医疗机构和医保稽查人员核实参保人身份信息。
《移交备案表》自移交之日起30日内有效。参保人员超过30天未办理住院手续,或需再次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重新办理转诊(住院)手续。
新生儿在参保期间中期因病需在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由代理人持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记录表》、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住院)手续,申请零星报销医疗费用。
三。经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需要再次住院
参保人经市级或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根据医嘱因同一疾病再次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持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明确医嘱的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随访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市外就医备案手续。
参保人入院前或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的,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不予办理市外就医备案手续。
本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有效。参保人员超过30天未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的,须重新办理市外就医备案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确认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将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回执打印给参保人员;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3),告知被保险人需要补充的信息。
参保人凭市外医疗机构的就医申请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外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住院期间,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稽查人员核实参保人身份信息。
符合复诊条件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发生在新生儿中途参保前。投保人投保成功,款项到账后,由代理人办理备案手续,申请零星报销医疗费用。
四。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抢救的
参保人员在市外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入院的,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描述急诊抢救或抢救记录的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急诊抢救记录表》(附件4),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因特殊情况,入院3个工作日内无法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参保人或代理人应在出院90日内申请补办。
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确认资料齐全、参保人病情符合《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范围》(附件5)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向参保人打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回执;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被保险人需要补充的信息。
参保人凭市外医疗机构的就医申请回执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联网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住院期间应配合医疗机构和医保检查员核实参保人身份信息。参保人在未联网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