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结算方式有哪些?
佛山生育保险医疗确认结算方式:
(1)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职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保健服务。)并当场直接结算。
(二)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住院的,应在入院3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入院登记,出院时提供社会保障卡。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
(3) 在市外医疗机构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从次月1日起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一年。
注: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5〕50号)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确认前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已确认就医的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终止妊娠,并在医院居住。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因特殊原因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予以定点。
(5) 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职工已办理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手续的,到变更后的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记录的生育医疗费用已超过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金额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