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残疾人专用载客汽车拆除操纵辅助装置办理指南

郝怡霖2022-08-13  31

温州残疾人专用载客汽车拆除操纵辅助装置办理指南

《机动车登记规范》(公运管发〔2012〕333号)第二十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检测岗应当对机动车进行检验,确认是否拆除了用于操作的辅助器具;

符合要求的,在《机动车检验记录单》上签字,内部传递给注册审核岗。登记岗审核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记录表;

符合要求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补发行驶证,向机动车所有人签注登记证明。

一、受理机构

温州公安局交管局(进口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中型客车及以上)按人分设区市

二。应用条件

登记的机动车辆装有或拆卸有残疾人辅助操纵装置。温馨提示:机动车需要交验。

三。禁止性要求

(一)变更机动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的,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的可选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观和相关技术数据,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被盗或者被抢的;

(七)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四。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物质形态

必要性和描述

机动车检验记录表

纸质还是电子

必要的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纸质还是电子

不必要的

机动车登记证书

纸质还是电子

必要的

道路适用性证书

纸质还是电子

必要的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由系统自动获取。如果数据不完整,申请人必须提交。

必要的

委任状

纸质还是电子

不必要的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纸质还是电子

必要的

  五、办理基本流程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1163782.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