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残疾人专用载客汽车拆除操纵辅助装置办理指南
《机动车登记规范》(公运管发〔2012〕333号)第二十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检测岗应当对机动车进行检验,确认是否拆除了用于操作的辅助器具;
符合要求的,在《机动车检验记录单》上签字,内部传递给注册审核岗。登记岗审核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记录表;
符合要求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补发行驶证,向机动车所有人签注登记证明。
一、受理机构
温州公安局交管局(进口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中型客车及以上)按人分设区市
二。应用条件
登记的机动车辆装有或拆卸有残疾人辅助操纵装置。温馨提示:机动车需要交验。
三。禁止性要求
(一)变更机动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的,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的可选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观和相关技术数据,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被盗或者被抢的;
(七)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四。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物质形态必要性和描述机动车检验记录表纸质还是电子必要的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纸质还是电子不必要的
机动车登记证书纸质还是电子必要的
道路适用性证书纸质还是电子必要的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如果数据不完整,申请人必须提交。必要的
委任状纸质还是电子不必要的
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纸质还是电子必要的
五、办理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