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保转移办理指南
处理条件
参保人离开本市或因辞职调离本市,并已办理停保手续。
搬运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的需提供)。
注:
①“授权委托书”要求双方签字并按手印。(来源-检查无纠错列表:20180627132177)
②根据人社部〔2016〕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转移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跨省流动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国家规定3年以上(含)的,转移地应当向转移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相应文件。社保部门暂时没有劳动关系确认功能。(来源-工作订单号: 081804171857201)
(3)委托人在中国注册的,可按上述材料办理;委托人在国外注册的,提供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目前打印保险凭证可以多种方式打印。这个持社保卡到自助终端打印,或者通过微信小程序申请下载打印。(来源-查无纠错号:20190719157761)
处理过程
1.申请。申请人到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各镇街基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接受。受理人员核对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连接器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当场出具《补齐资料通知书》。
3.复习。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员录入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证》和《基本医疗保险证》。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4.收到结果。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证和基本医疗保险证复印件。
处理时间限制
45个工作日
搬运地点
参保人所在镇(街道)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处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停止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