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既有住宅安装电梯财政资金补贴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安装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领作用,加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安装电梯的支持力度,确保我市既有住宅安装电梯取得实效,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朱雯建发〔2017〕172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实施方案》(朱雯简佩筠)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国有土地上四层及以上非单产权既有房屋的电梯安装工程。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项目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可按本方案规定申请财政补贴。
二。补贴原则
财政补助遵循先建后补、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的原则。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安装电梯项目给予15万元/台的财政补贴。
四。补贴程序
1.补贴资金申请程序。既有住宅电梯安装通过竣工验收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后,电梯安装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下列材料向所在街道(镇)申请财政补贴。
(1)《乐清市既有住宅安装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现有房屋安装电梯的联审意见;
(3)既有房屋电梯安装监督登记证明;
(4)电梯安装竣工验收报告;
(5)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
(6)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7)房屋产权证明;
(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等。
2.赠款资金支付程序。属地街道(镇)在核实申报材料后,每年3月和9月分两批将汇总表报送市住建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市住建局审核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财政补贴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根据各街道(镇)财政补贴申请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街道(镇),各街道(镇)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安装电梯的申请人。
五.其他条款
1.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后,本办法如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调整而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根据实施情况,根据有效期的变化或到期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
2.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既有住宅电梯安装工程可使用房屋现状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安全鉴定评估结果要求为甲级或乙级)替代既有住宅电梯安装施工监督登记证。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流程参考图
2。乐清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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