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上材料根据申请情况可能需要,实际材料以现场情况为准。
数据请求
1.长宁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钢笔填写并加盖原公章)。
2.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各两份。请将正反面清晰复印在同一页上(出示原件)。
3.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一申请人的本地户口簿复印件,正文页全部复印,只复印空的白页。(出示原件)。
4.有子女的家庭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5.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为上海市公共户口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户籍证明原件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出示原件)。
6.主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的上海市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出示原件);申领居住证前持有的上海市暂住证正反面复印件(出示原件);居住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7.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1)单身:单身未婚证明;2)已婚:结婚证复印件(出示原件);3)离婚: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单身未婚证明。
8.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一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
9.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在本市租住公房的租住住宅公房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和家庭成员住房公租房申请调查联系单回执原件。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或单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
10.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申请人五年内在上海有买卖(含期房买卖)或需要提供相应的房产搬迁材料。
11.主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可提供在职证明原件。
1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主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的社保缴纳证明(需本市各区社保中心自助打印,网上打印无效)。
1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
单位为公益性组织或法律援助机构的,应提交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
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公司当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原件)。
14.已申请或取得《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函》的主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须携带《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函》或相关材料到原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机构办理注销并补齐原申请资格,凭回执作为材料之一即可申请长宁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已取得《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登记证明》或已入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申请人,须到本项目房管所在运营机构办理退租手续,凭《退房单》作为材料之一,可申请长宁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其他材料的处理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地点: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社保缴费证明办理地: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注:图文信息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