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零星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指南
一、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
2.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您处于按时足额缴费状态,从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被保险人现孕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已在计生部门登记。
二。申请业务类型:
上述符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的职工,发生下列生育医疗费用之一的,可从次月1日起一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1.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2.在佛山市非定点/非选调/市外医疗机构办理生育或终止妊娠医学确认手续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3.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4.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职工在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5.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其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待遇。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 .特殊原因未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
三。申请材料:
1.职工在分娩或终止妊娠时已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的,从分娩后的次月1日起一年内参加(职工在分娩或终止妊娠时参加生育保险不满一年的,待其累计参加到保险所属社保机构, 填写《佛山市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社保)承诺书》,提供财税部门印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以及与收据(发票)金额、日期一致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2.已确认就医的参保职工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的,还需提供《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间接结算登记表》。
3.享受职工失业配偶待遇的参保职工,还应提供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下列失业证明材料之一: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或者就业创业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3)配偶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供的无业证明;
(4)配偶户籍为本市户籍证明、外国人护照、港澳台公民护照或在内地居住证明;
(5)配偶户籍在其他城市的,提供户籍证明和其他城市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当地生育医疗保险或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证明。
4.参保职工已在异地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等当地社会保险待遇申请生育医疗费用差额支付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异地报销的原始对账单或证明材料;
(2)已在异地领取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原件的,提供加盖异地经办部门印章的资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