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劳动年龄劳动力申请失业登记。
适用于:个人
二。事件类型审查
现场审判
三。国家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对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的资料。"
2.《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2013〕111号)第九条下列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失业的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业生;
(二)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
(四)有在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五)承包土地已被征用,符合当地条件的;
(6)士兵退出现役,不纳入国家统一安置;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九)符合失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失业登记由本人向经办机构申请。
其中,无就业经历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失业后可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
五.接受机构
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办事处
六。应用条件
1.法定工作年龄内的人;
2.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3.失业。
七。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物质形态必要性和描述八。接受申请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电话:0577-89090326
办公地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号楼2楼(温州市鹿城区浦协街道学院中路303号);街道(乡镇)办事处;
九。处理基本程序
1.回执: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服务机构受理材料或获取政务服务网申报数据。
2.验收: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验收。
3.完成:经办服务机构做出是否注册成功的决定。
4.送达:当场出具处理结果通知书。
十、竣工期限
法定时限:没有时间限制
承诺期:马上就办。
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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