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就业的举措

铁的密度2022-08-13  4

温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稳定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恢复稳定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20〕1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大学生来温州就业

(1)多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就业。

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中小企业就业的,按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分别给予每月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毕业5年内到家政服务或农业企业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每年给予1万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每月给予300元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提供租房补贴支持。

城镇中小企业新就业、城镇无房、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每月给予300元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按照《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建设生态最佳城市40条意见的通知》执行。

(3)对求职差旅费给予补贴和支持。

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首次到私营企业就业的,按出发地(原籍或毕业院校)为浙江省内、华东地区(浙江省除外)、华东地区以外分别补贴300元、500元、800元的差旅费。邀请到温州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招聘活动的应届毕业生,经认定按同等标准享受求职差旅补助。

(4)提供短期住宿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建大学生驿站,为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当年的大学生)提供最长10天的免费短期住宿;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组织为毕业2年内来温州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当年在校大学生)提供短期住宿服务。

二。促进企业吸纳就业

(5)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对毕业2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同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对毕业年度内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和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企业稳岗补贴和社保费用返还不能同时享受。

(六)支持养老家政服务业发展。

对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和康复护理工作满1年的毕业生,按照本科及以上学历、大专或中等职业学校(养老服务与管理、特殊教育、康复治疗专业,其中残疾人毕业生在残疾人服务机构不受专业限制)毕业生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补贴。三年后第一年补贴20%,第二年补贴40%。对雇员制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实际聘用的雇员制家政人员数量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同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支持创业创新

(七)给予创业补贴。

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重点群体”)首次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

“重点群体”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创始人每年2000元补贴;就业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群体”创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租赁经营场地创业的(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给予个人实际租金2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大学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首次创办养老、家政、助残服务或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给予连续3年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八)实行商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制度。

3年内创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和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贷款重点群体”)可申请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新办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的贷款。招募“贷款重点群体”的中小微企业,可按就业人数申请每人20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500万元。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个人和企业在偿还本息后可申请贷款贴息。金融机构为创业企业开展担保贷款,可以申请费用补贴。贴息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九)资助优秀创业项目。

毕业5年内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得第一名三等奖且项目落地温州市区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按照县(市、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对企业给予优秀创业项目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国家一等奖50万元)。

四。加强技能培训

(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实训(实习)力度。

16-24周岁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未就业青年,离校后2年内自愿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基地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学员支付基本生活补贴的,由见习基地给予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其中市级见习基地补贴比例为70%,国家级和省级基地留存率达到50%可提高至80%。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指导和管理费用。

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培训基地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培训人员生活补贴的,给予培训基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补贴;为学生在见习、培训期间缴纳人身安全保险费(含工伤保险),期满后按每人最高50元标准给予见习(培训)基地补贴。来温州短期实习的政府本科及以上院校学生(含港澳台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的实习补贴,并承担实习期间住宿、交通、通讯、考察、参观等必要费用。

实习生在温州期间的综合商业保险费用由政府承担。全市每年认定一批大学生实习(实训、见习)基地,其中被认定为温州市双顶高校实习(实训、见习)基地,一年内接收10名以上研究生或双顶高校学生实习(见习1-3个月)的,给予年度工作奖励1万元。实习期结束后留用的,按一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一年以上,以社保缴纳时间为准)。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实习(实训、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十一)鼓励技能提升。

实施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创业培训给予补贴。企业招用新员工,1年内开展一定课时的岗前技能培训,按企业规定给予每人200元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达到一定课时的,按培训机构的规定给予每人200元补贴。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项目化培训按照每人每课时25元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对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我市其他特定企业,项目化培训增加30%。对低收入农民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学生和“两青年”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学生,在培训期间按当地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费补助。生活费补助一年只享受一次。持续时间不足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2017年1月1日后取得初级(5级)、中级(4级)、高级(3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

属于温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50%。对新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新引进的市外高技能人才,给予高级技师、技师每月1000元、500元岗位津贴,津贴期限为3年。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班,到国内知名机构培训的,按照人均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给予主办单位每期培训班最高20万元的补贴;在温州举办高级研修班的,给予主办方每期培训班最高3万元的补贴。根据职业类型(工种)和竞赛费用,对省、市职业技能大赛主办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温州代表队参加全国和省级比赛,给予必要的赛前训练和参赛费用。

五.优化公共服务

(十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供给。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组织的省际对口劳务合作,省内劳动力余缺调剂服务,就业创业专项活动等。均按差旅费、住宿费给予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企业政府部门组织的就业监测,每月给予管理人员5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高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的公益性招聘活动,按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政府举办的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根据成功介绍人数,给予每人1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享受2次。对政府举办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公民教育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准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按照每人每年5元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就业指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人力社保平台建设,推广《就业创业码(瓯越码)》,全面实施就业失业登记,给予社区每年2万元补助。规范村级人力社保协管员管理,给予专兼职协管员每月900元、600元岗位补贴;给予专职协管员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同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对获得省级优质就业社区(村)称号的社区(村)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三)扶持创业服务机构。

对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就业创业服务项目和活动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业园或创业孵化企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按照成功创业企业数量(正常运营1年以上)给予创业园或创业孵化企业每户5000元创业孵化补贴。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奇妙浙江行”等各类创业大赛,给予主办方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级以上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县(市、区)级奖金为市级标准的50%。对创客文化节、创业专题片、温州家政大赛的主办方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开展创业论坛活动,按照每场资助200元的标准,给予主办方每场不超过5000元的资助。对新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园,确定前两年按照500元/平方米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补助(第一年2/3,第二年1/3),最后三年根据运营考核情况给予运营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新建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纳入就业创业服务提供者数据库,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14)深化校企合作。

搭建校企交流合作平台,适时举办校企对接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与我市高校共建人才工作站,成功建站的企业或高校在工作站平稳运行一年后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单位设立多个工作站的,最多可享受2次财政补贴。

六。帮助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鼓励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对低收入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低收入边缘户和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户),特困人员毕业当年高校毕业生每人给予3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十六)促进退伍军人就业。

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比例不低于80%的规定。积极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企业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从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中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七)加强公益性岗位供给。

对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公益性岗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月给予600元岗位补贴和300元社保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月给予个人岗位补贴700元。对实现灵活就业的生活困难、就业困难人员,每月给予300元起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核定的再就业援助基地,按照就业困难人员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每年不超过15万元的补贴。生活困难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经社会救助后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每年给予1500元补贴。毕业2年内,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低保无业人员和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边缘户,可按低保标准申请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能和培训生活费同时享受。所需经费由就业补贴资金支付。

(十八)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时,按实际用工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同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九)扩大失业保险范围。

落实延长大龄失业人员待遇政策。自2019年12月起,对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届满后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由失业前最后一次参保地的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阶段性失业补贴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或者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贴标准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挂钩。缴费不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贴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20%;缴费满1年以上(含1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附则

1.论政策适用范围和对象的界定。

本政策所列规定适用于市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社保缴纳地在温州市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农村合作社与企业一样享受创业就业政策。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平等享受就业创业政策。该政策涉及的就业创业主体需正常经营,个人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一对象按高优先原则享受同一政策,不重复享受。

2.关于资金的可用性和可接受性。

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分摊,各级必须按时足额上缴。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包括创业项目开发和宣传活动经费。各类补贴应在申报期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社保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

3.本意见中,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具有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含留学人员)、技工院校高级班和储备技师(技师)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以全日制教育部门的证书为准。中小企业分类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300号标准确认。灵活就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外,还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初次创业者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兼职创业者。“以上”均包括本数。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实施期限的除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有连续生活且符合条件的,未履行期可顺延,不符合条件或放弃申请的,终止享受。此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涉及上级规定调整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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