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通知
佛山市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区卫生局和财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粤卫健发〔2014〕8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健发〔2021〕3号)精神,为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关怀力度,决定提高计划生育水平。
1.将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特别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二、扶持资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0%,区、镇(街道)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佛人口计生局发〔2013〕55号)同时废止。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本通知实施前,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佛山市卫生局佛山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