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伤认定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事故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非因工负伤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如果情况不清楚,可以咨询工伤保险科或者直接去分局申请工伤认定。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引起急性中毒,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核实,需要住院抢救的;
(四)用人单位安排在国家公布的疫区工作,患有传染病的;
(5)曾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如果情况不清楚,可以咨询工伤保险科或者直接去分局申请工伤认定。
3。员工符合上述认定或认定工伤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吸毒
(3)自残或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