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辞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2)伤残津贴。每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伤残津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每年调整一次。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住宿、行李搬运和伙食补助由用人单位按出差标准报销。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全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提出终止或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十个月工资,六级伤残八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50个月工资,六级伤残40个月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并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伤残是本人十三个月工资,八级伤残是本人十一个月工资,九级伤残是本人九个月工资,十级伤残是本人七个月工资。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就业合同终止或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补贴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六个月工资,八级伤残四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两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一个月工资。
(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七级残疾人二十五个月工资,八级残疾人十五个月工资,九级残疾人八个月工资,十级残疾人四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