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2022年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政策原文)

温州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办发〔2020〕19号)、《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杭银发〔2016〕6号), 为打造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充分激发群众创业创新活力,结合温州实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2020〕4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稳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人社发〔2020〕7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由相关经办银行发放,由政府出资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政府给予补贴,用于鼓励创新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第一类贷款”);第二类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方式担保的贷款(以下简称“第二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新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3年内的个体工商户,在劳动年龄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在校大学生、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可申请一类、二类贷款,其他群体只能申请二类贷款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含民办非企业,下同)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招用“重点群体”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市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的企业可申请一级贷款和二级贷款;其他企业只能申请ⅱ类贷款。

第六条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不能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或从事股权投资,不能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用途。

第七条引导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共同富裕示范区、华商华侨综合发展先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重点支持我市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项目,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中小科技企业发展。

第三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新设立3年内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3年内新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吸收的重点群体从业人数× 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鼓励经办行降低贷款利率。

第九条借款人和经办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创业担保贷款的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按时还款、信用状况良好的借款人,可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进行多次贷款,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于中止的创业项目,经办银行应及时收回贷款。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条市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从担保金额中安排4亿元设立温州创业担保基金,用于温州市区范围内经办银行发放的“一类贷款”的担保和代偿,并根据市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领域和融资需求适时调整创业担保基金规模。县(市、区)应设立创业担保基金,用于一类贷款的担保和代偿,适时调整创业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创业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十一条一级贷款经办银行由市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自愿申请,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金融办共同评估确定各银行可使用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并可根据经办业务发展情况重新评估经办银行,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其他银行只能办理二类贷款。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金融部门和金融办公室与所有贷款经办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申请一级贷款的借款人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申请ⅱ类贷款的借款人可采用房产抵押、土地抵押、林权和渔业权抵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具体条件由借款人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一类贷款到期后出现逾期或不良的,经办行应积极催收并申请代偿。对符合补偿条件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补偿未偿本息的80%(利息为贷款期间产生的政策性利息,不含复利、罚息和违约金)。

第十四条风险一级贷款经风险担保基金补偿后,经办行仍应积极回收贷款;回收后收回的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根据双方合作协议执行。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经办银行受理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平行审查的制度。

第十六条创业担保贷款流程

(1)银行借贷调查。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交《温州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表1、2)及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个人贷款:营业执照或其他创业证明复印件、“关键人员”身份证及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在校大学生证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明、就业创业证明、退休证明、残疾证等。),银行要求的资料等。

2.企业贷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管理人员身份证、招聘“关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科技孵化器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银行要求的资料等。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对象的创业项目或企业的相关资料、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贷前调查、贷后审查和审批,并将材料和结果及时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政府融资担保机构。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资格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认定。材料齐全、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审查意见。

(3)担保审计。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按规定进行担保业务审核,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为原则,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见。

(4)贷款发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银行需要将贷款情况反馈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在网站上公示贷款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将贷款对象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

第六章贷款贴息

第十七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财政将通过以下方式给予贴息:

(1)对贷款金额在10万以下(含10万)的重点人群和贷款,按贷款发放实际利率(最高至借款合同签订日LPR+100BP)给予全额贴息;其他在借款人对LPR-150个基点以下部分承诺的基础上,对LPR-150个基点以上部分在借款合同签订之日给予贴现(最高不超过200个基点)。

(二)对入驻市科技孵化器、众创空室、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星创天地等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中小科技企业给予全额优惠。根据LPR借款合同签订之日;其他企业在借款人对LPR-150BP以下部分承诺的基础上,对LPR-150BP以上部分在借款合同签订之日给予贴息(最高200BP)。

(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的,可在次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贷款贴息,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温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3、4);

(2)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行确认的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

人力资源部受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并公示后5日内完成贷款贴息发放。

第十九条贷款贴息和费用补贴所需资金由财政筹集。创业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的,不予贴息。

第二十条财政按当年收回的创业担保贷款本金金额的1%给予费用补贴(同一借款人当年收回多笔贷款的,按最高金额计算)。市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风险承担比例享受费用补贴,主要用于对创业担保贷款机构和人员的补贴和奖励。费用按实际贷款时间计算。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高于10%的经办银行,取消费用补贴资格。

一是贷款费用补贴,市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风险承担比例享受补贴;ⅱ类贷款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补贴。

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网点分别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创业担保贷款费用补贴申请表》(附表7)。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需提供担保函复印件,经办银行需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和还本付息证明。每季度第一个月受理上季度贷款费用补贴申请,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七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一次只能向一家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只能为一个个体户或企业申请贷款。

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应制定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经办银行一类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额/当年累计贷款额)达到5%时,应暂停发放新的一类贷款,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一类贷款业务。当该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10%时,取消该行一类贷款业务资格,未偿还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继续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直至贷款到期。

第二十三条对逾期贷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偿还,并及时在相关信息库中记录借款人的不良信用,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依据。经办银行应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征信系统。

第八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银行承办担保贷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评价和监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给予贷款贴息和银行手续费补贴;配合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调查,催收逾期贷款;积极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加强宣传扩大受益范围,促进创业担保贷款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市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的相关工作,并由市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确定创业担保基金的担保额度。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的财政保障;加强对财政贴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银行经营担保贷款业务进行外部审计。

第二十七条市金融办和各县(市、区)融资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和协调,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落实温州创业担保基金额度,认真高效地开展一类贷款的审核担保、担保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经办银行负责开发创业担保贷款金融产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经办银行应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和回收的主体责任,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和回收工作。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附表5、6),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温银发〔2017〕72号)自实施之日起废止。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本细则施行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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