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调整工伤职工相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2021年调整工伤职工相关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川人社厅发〔2017〕58号)和《四川省四川省财政厅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现将2021年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职工)。
不包括2020年12月31日前死亡,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并按有关规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伤残一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8元。
三、五、六级伤残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伤残津贴,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2元;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以参照此标准。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生活、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分别调整为202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分别按照3105元、2484元、1863元执行。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2019年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本市(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以2019年本市(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工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5元。
六、根据我省《临时工因工伤残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月伤残津贴的原临时工,每月增加120元。
七。各地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保局发〔2021〕12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和养老待遇调整。比较两份通知中应支付的调整总额,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受伤人员的相关待遇。
八。受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原基金渠道解决,用于受伤人员接受相关待遇。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职工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后填写2021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统计表,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