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死亡)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一、申报申请人及时限: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我局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市中区经二路193号经办大厅二楼工伤认定窗口,电话:68967246)申请工伤认定。
二。申报工伤认定材料
(1)主要材料
1.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按说明填写申请表)
2.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见附件《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3.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和1张5寸彩色照片(全身或半身照片,包括受伤部位)
4.劳动关系证明(被保险人附受伤当月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未保险人附劳动关系证明)
5.职工个人或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参考格式》)
6.两名以上证人证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工伤认定申请证人证言参考格式》)
7.工伤职工首诊病历和医疗诊断证明(死亡证明附在死者身上)的盖章和复印件
(2)相关材料
1.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索引页、公安机关证明等。).
2.如果是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图(注明住址、单位地址、事故发生地)和出勤记录。
3.因执行职务受到暴力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结论。
4.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外出工作证明材料;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因工死亡的结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7.职业病应当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或者鉴定证明。
8.因安全责任造成事故伤亡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大伤亡事故处理报告。
9.因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培训等活动受伤的,应当提供文件、通知、参加人员名单等证明材料。
10.受伤职工经120急救抢救的,需提交“120”急救普通病历。
1.相关民事赔偿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如法院、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备注: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因此,一定要提醒单位不要超过30天的申报时限,以免出现保险基金因时限而不予赔付的情况。
2.单位必须对员工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