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
2.治疗期满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根据待遇支付项目,持相关材料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5.经办机构应当出具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资料收据,作为接受治疗的凭证。
温馨提示:如有争议,可提起劳动仲裁或移交法院。
身份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3.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4.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
5.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6.书面旁证(证人证言)原件两份(证人各一份),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7.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首次门诊病历、出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尚未出院时提供)、首次x光、CT、MRI报告等。其中,脊柱损伤(颈椎、胸椎、腰椎)者,需提供损伤后一周内的磁共振报告;
8.委托他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识别过程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者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予以受理,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确认地点
劳动能力鉴定:
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地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社保服务大厅二楼43-44窗口(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内)
电话:0574—83865525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其他季节上午13:30-17:00。
测定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发送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注释
雇主应在工业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该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