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居民+职工)
一、按月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接受治疗的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
2.本市户籍;
3、符合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
1)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领取分时段待遇的年龄不满15年的:应当自2020年起每年连续不间断缴费。
2)符合参保条件且距待遇领取年龄15年以上者: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4、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待遇。
二。员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如下:
1。退休和每月养老金条件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①男性60岁以上。
②55岁以上的女干部。
③50周岁以上女职工(其中,45周岁前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45周岁后继续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个体工商户女性经营者和灵活就业女性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性失业人员,55周岁以上)。
④对个体工商户的女性经营者、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和有养老保险关系的女性失业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参照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确定退休年龄。
▲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年龄限制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双方按规定足额缴费:
①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的审批手续。
3)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
2。辞职条件及月生活费
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未达到退休年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办理离职手续,按月发放生活费。
3。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的条件
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不符合延期缴费条件或不申请延期缴费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