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厦门首批保障房如何申请?
申请材料:
①意向登记时提交的材料:
请于2022年2月14日至3月4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为了验证。报名后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9年、2020年、2020年)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表》。
申请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9年、2020年、2021年)均被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需提供有效的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②2022年厦门市第一批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在办理正式申请手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社保卡;
2.申请家庭(含单身居民)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优先分配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时应提供有效的《福建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确认通知书》;
(2)对符合优先分配对象且分散供养的贫困人口,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贫困人口救助供养证明;
(三)老年人、残疾人、符合适当优先分配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劳动模范称号、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国家规定的。
他应优先的情形(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惠情形),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19年、2020年、2021年)均被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提供厦门市低收入家庭有效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结婚的,应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4.因就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市的家庭成员,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5.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证明,包括:
1.家庭成员申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家庭成员申请日之前三个自然年度(即2019年、2020年、2021年)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由申请家庭通过以下渠道打印在纸上:
(1)“个人所得税”APP“所得税明细查询”结果页面内容;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收入查询”结果页面内容),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收入证明;
2.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提供领取养老金证明;
3.申请人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开办企业并担任公司股东的,应提供认缴资本的相关材料、相关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提供住房资产评估材料;拥有店面或车库的,应提供店面或车库的资产评估材料;
5.拥有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商业保险车损险保单等价值凭证。
(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证明材料,包括:
1.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宅基地主管部门或审批单位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确认文件、拆迁协议等材料;
2.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所有权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
4.已领取公房搬迁补偿款的,应提供返还证明或自愿返还承诺书。
5.符合居住危房、退休华侨房、信托代管房等住房政策的单列表分配对象一、已被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确认材料,证明其符合单列分配对象;
(五)申请家庭对相关信息和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以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调查核实的声明。由相关部门。
根据规定,可以被分配为优先、适当优先或者单名单配售对象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可以被分配为优先、适当优先或者单名单配售对象。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前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享受优先、适当优先或单名单分配的权利。
该批次的申请分配程序:
1.符合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2.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随机抽签,生成意向登记对象的申请家庭顺序号。这批意向登记家庭被纳入验收范围,包括:
(1)申请家庭排名在第1-2200位;
(2)2200号以后,属于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排分配以及申请之日前3年被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家庭。
3.根据摇号结果以及是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还是单一分配对象确定批次受理范围,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和公示,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5.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选房及后续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