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保报销条件
宁波医保报销条件
报销条件
1、参保且正常缴费(指出院时仍处于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为单位,参保缴费30天,以个人为单位,参保缴费6个月)
2.可由参保人员报销结算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范围的有关规定。
(一)可由参保人员报销结算的药品,是指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以及按有关规定纳入报销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复方西药。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参保人员应先照顾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二)可由参保人报销结算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是指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各类医疗技术服务项目,使用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诊疗的项目,以及参保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所必需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生活服务设施。列入目录的诊疗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可承受;有关部门制定了政府指导价或者支付标准的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可由参保人报销结算的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和医疗服务,是指符合医疗技术发展方向、临床上为大病治疗所必需、经过公开谈判已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医疗服务。
3.完整数据
参保人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a)到国外就医;
(二)应由第三人承担的;
(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的;
(四)应由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