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维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长沙市职工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规定如下:
一、交通事故的类别
“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谓“劳动者”,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建设工程劳动者;所谓“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二。规范员工交通事故的处理
(1)一般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以当事人在简易程序证明栏内签名表示其认为伤情轻微为依据,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交通事故现场未报警的处理。受伤职工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实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实无法证明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交通事故和逃逸的处理。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方职工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交付受害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情况以及调查所掌握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认定受害人无责任。
(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不能认定责任人、不能查明案件主要事实或者事故原因的交通事故,由受伤职工提出书面说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固定证据,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和调查认定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6)与酒精和药物有关的记录。对涉及酒精、毒品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必须固定当事人涉及酒精、毒品的证据,并将酒精检测结果或者涉毒结论记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七)事故证明的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职工是否属于工伤的重要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客观、公正地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不能因为其中一个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就做出不公平的责任划分决定。
三。工人道路交通事故的识别和处理
(1)及时调查工伤事故报告。社会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审核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沟通,调查核实事故相关情况,固定证据。
(二)交通事故材料的更正。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材料不统一的,应当及时出具补充材料书面通知,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的除外。
(3)及时受理工伤认定。社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职工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申请,并认真调查核实。
(4)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社会行政部门受理职工道路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申请后,涉及调查核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明的,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或者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