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将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纳入贫困人口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法工作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患当地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一年以上,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二。没有收入来源
申请人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贫困人口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本办法所称无生活来源。
1.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和其他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抚对象抚恤、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等不包括在内。
2.财产是指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树木等定着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称特困人员的财产状况:
(一)金融资产(市值)超过当地居民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危险房屋除外);
(3)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期间非征地拆迁前12个月内新建或购置的房产(宅基地);
(四)拥有非住宅房屋,且非同时为唯一住所的;
(五)拥有机动车(普通两轮、三轮摩托车和用于残疾人功能补偿的机动车除外)、工程机械、船舶和大型农业机械;
(六)有注册经营的企业;
(七)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八)通过离婚、赠与、放弃继承等方式,放弃和转移财产,增加债务,造成财产负减,足以影响贫困人口认定的;
(九)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借身份证办理企业注册、买房、买车等。,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的,按本人拥有的财产确定。
三。无法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能力履行义务
(1)穷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满60周岁;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四)残疾等级为三级的重度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员,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
注: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