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天津失业保险2021缴费标准
自2021年7月1日起,天津提高失业保险等待遇支付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标准
缴费年限为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20元提高到1510元;领取期限为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80元提高到1470元。
二。其他处理标准
(一)2021年6月1日(含)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月发放标准由852元提高到906元。
(2)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且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按照营业执照核发时间一次性发放。按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的,按新标准执行;按6月1日以前的时间,按原标准执行。
(3)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按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发放。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的,按新标准计算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登记时间在6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4)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间确定。或者终止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的,按照新标准确定;或者终止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待遇等福利待遇的调整,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好、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权益。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