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特困人员何种情况下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终止条件:
(一)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二)具有或者恢复劳动能力的;
(三)被依法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要求;
(五)法定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者新的法定义务人有能力履行义务;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的。
贫困未成年人可继续享受救助扶持,直至年满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可以继续享受救助和扶持。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贫困人口,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纳入相应的救助范围。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由本人、托养服务人、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在30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