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
贫困人口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根据以下六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1)独立进食;
(2)独立穿衣;
(3)独立起床;
(4)独立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独立洗澡。
贫困人口生活自理状况的6项评价指标均可视为具有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达不到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达不到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确认类别调整:
贫困人口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者、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贫困人口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