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温馨提示: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对职工的伤害程度。
2.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所附《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第六条,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
①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②职工受到伤害时医疗机构出具的首次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③劳动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3.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所附《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单独提交相应证据:
(1)员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受伤人员下落不明或者发生事故的,应当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报请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7)因战、因公致残的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特别说明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3款:
①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②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患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