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个人所得税法中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中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答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营业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第六条规定,营业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将个人收入捐献给教育、扶贫、脱贫等慈善事业。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慈善捐赠应当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成本费用,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直接支出和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转移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无综合所得的,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六万元费用、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扣除应在最终结算时扣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又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