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伤赔偿标准
一级1-10级一次性残疾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级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注: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级、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项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统一标准,但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