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济南缴纳个税时哪些情形需要申报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个人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下列情形: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所得,来源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分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