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以下简称临港新区)住房保障体系,促进临港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健康规范发展,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第11号令)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通知>的规定》(沪房码〔2021〕5号)等文件,结合临港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临港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分配管理。本细则所指的临港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新建、配建、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期内“先租后售”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管理部)
临港新区管委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价格备案、监督管理,临港新区住保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经营组织)
临港新区管委会组织支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融资、供应和租赁管理,引导各类投资者积极参与。运营机构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按市场机制运作,实行自主经营,统筹收支,以保本微利为经营目标,突出公益服务功能。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主体)
单身人士或家庭可申请入住临港新区公租房。如果是单身申请,我就是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为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临港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与临港新区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
2.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与临港新区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
3.与临港新区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就业单位承诺在临港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限定期限内(12个月内提供)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就业单位租住公租房。
就业单位应为在临港新区注册、生产、经营、工作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无不良记录。
(2)申请入住临港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申请人或全体家庭成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临港新区无产权住房;
2.没有享受临港新区廉租房、共有产权保障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
(三)申请人的就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请:
1 .对临港新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
2.现代服务业、信息产业、技术研发等领域的企业。符合临港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政府支持的;
3.因临港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
4.经临港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申请方法)
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应当在临港新区设立受理窗口,受理本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单身申请人(申请人家庭)可通过受理窗口向运营机构提交申请;也可以由单位汇总申报材料后提交。
第八条(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家庭)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做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单身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
(4)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5)在临港新区无产权住房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承诺书;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住所相关证明材料;
(六)单身申请人(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单身申请人(家庭主要申请人)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8)单位申请租赁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固定资产投资额、纳税情况、从业人数、法律及诉讼案件情况。
(九)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可在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也可按“一网办”、“全网办”的规定程序网上提交;其中,申请人无需提供运营机构可通过信息技术获取的材料或其他单位可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审计供给
第9条(可受理性)
运营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回执,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收到日期为受理日期;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运营机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第10条(审计)
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进行核查。居住证、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或工作合同期限、婚姻状况的核查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的初审意见,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年份应当以申请日为截止日期追溯计算。
住房状况核查由管委会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在收到委托书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核查结果报告。
在核查期间,运营机构可向单身申请人(家庭主申请人)及其工作单位咨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材料。
运营机构经核查,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登记证明(确认入学资格);发现单个申请人(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核不合格的书面意见。
Xi条款(供应标准)
单身申请人可租一居室,其中单身男性年满24周岁、单身女性年满22周岁可申请两居室;家庭可以申请租一居室或两居室的房子;三口人以上(含三口人)的家庭可以租一套三居室;集体出租的单位可以分房出租,但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12条(等候名单)
运营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对批准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单。经临港新区管委会同意,轮候名单将在临港新区管委会网站公示。
运营机构根据轮候名单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并与分配的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
单身申请人和自行申请的家庭,根据个人准入资格确认情况,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版)》后办理入住。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为承租人,缴纳房租和保证金。
由单位提出申请的,根据单位准入资格确认情况,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版)》后办理入住。单位为租客支付租金和保证金;或者单位出具保函后,由租客支付房租和保证金。同时,单位对职工(职工家属)的租房、入住行为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总租赁期限不超过6年。
租赁期满后,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仍需租赁的,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前2个月,按照申请程序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并重新审核资格。符合入住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五条(逾期放弃租赁公租房)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入住资格:
1.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2.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
3.其他放弃入住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禁止同时申请临港新区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临港新区其他保障性住房,只有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毕(未通过)后,方可申请本区共有产权住房、廉租房等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条(租金标准)
公租房原则上是简单装修,配有相应的生活设施。公租房租金标准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租金标准每年由运营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制定,经临港新区管委会备案后实施。
租赁合同期限内,运营机构不得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台帐制度,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19条(退出管理)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租赁期满未及时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关系到期自动终止;
(二)累计租赁期限达到6年;
(3)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赠与、租赁等方式取得临港新区其他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且承租人有义务主动书面告知运营机构。经核查发现存在此类情况的,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4)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临港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五)因单位迁出新港区或者单位取消对本单位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责任的;
(六)申请续租,但经审查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七)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限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未能在12个月内提供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续租,并应当在租赁期满后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难以退出的,运营机构可给予最长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租赁合同收取月租金。经营者逾期警告后拒不退出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相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和使用;2.逾期一年未腾退的,按市场价收取月租金;超过一年未腾退的,按市场价的130%收取月租金;3.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日常检查)
临港新区住保中心负责依据本细则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检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运营机构申请审核情况。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检查发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住保中心应当向运营机构出具整改意见。运营机构收到整改意见后,应当撤销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的登记证书(准入资格确认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21条(工作人员的责任)
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和租赁管理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申请人隐瞒虚假报告和虚假证明的处理)
如果单身申请人(申请人家庭)弄虚作假,隐瞒、虚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的。或伪造相关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外,由运营机构向住保中心举报,由住保中心移送新区执法部门,并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对单身申请人(申请人家庭主申请人)进行处理。行政决策信息按照本市社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可采取5年内不得享受临港新区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隐瞒不报的处理)
申请人或者住宅使用人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除取消申请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外,运营机构应向住保中心报告,住保中心将对申请人作出以下处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宣布其隐瞒不报、谎报的行为;按照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失信信息;取消5年内再次申请临港新区公租房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24条(对提供虚假证明的主体的处理)
个人或者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有虚假证明的,应当按照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失信信息;向税务、工商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核查单位相关信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督)
临港新区管委会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建立临港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公开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细则的解释)
当国家和本市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发生变化时,本细则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细则由临港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27条(其他)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宿舍,向员工定向供应,解决住房困难。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团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者在临港新区设立运营机构或者委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管理。经营租赁管理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关规定,并报临港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28条(有效性)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临港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沪自贸临港典〔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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