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主城区公租房

氯化亚铁2022-08-13  22

上海临港公租房什么情况会被退租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租赁期满未及时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关系到期自动终止;

(二)累计租赁期限达到6年;

(3)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赠与、租赁等方式取得临港新区其他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且承租人有义务主动书面告知运营机构。经核查发现存在此类情况的,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4)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临港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五)因单位迁出新港区或者单位取消对本单位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责任的;

(六)申请续租,但经审查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七)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限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未能在12个月内提供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续租,并应当在租赁期满后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难以退出的,运营机构可给予最长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租赁合同收取月租金。

经警告拒不退出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相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和使用;

2.逾期一年未腾退的,按市场价收取月租金;超过一年未腾退的,按市场价的130%收取月租金;

3.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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