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低保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湖南省民政厅出台《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其中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在接受网上申请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无法指定监护人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申请委托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教育的子女;
(4)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员。
以下人员不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服刑并被强制隔离到戒毒所戒毒的人员;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
(四)现役义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