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哪些情况由发工资变为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女职工在下列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具体如下: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58天(含奖励产假6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2.终止妊娠
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的,享受30天产假;
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7个月后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可申请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雇主预先支付,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