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报销比例
不符合我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审核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可选择我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两病门诊定点用药并办理备案手续,享受两病门诊用药。
对医疗机构门诊备案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参保人员降血压、血糖的药品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二级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起付标准为200元;基层及以下医疗机构用药,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50%。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降血压、降血糖药物最高不超过300元(使用胰岛素治疗的糖尿病患者加付100元)。
提示:
参保人员在“两病”门诊享受慢性病治疗或门诊用药的,可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根据规定,已享受“两病”慢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不再重复相应病种的门诊待遇。